签订合同后携款潜逃的行为,若符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 / 履行中实施”“骗取数额较大财物” 的条件,将触犯合同诈骗罪,具体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该条文直接将 “收受货款后逃匿” 列为合同诈骗罪的典型情形,为定罪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二、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结合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后携款潜逃构成合同诈骗罪,需满足以下 3 个核心条件:
主观目的: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而非正常履行合同,携款潜逃是 “非法占有” 的直接体现);
行为场景: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行为与合同行为直接关联,如通过签订合同获取货款);
行为方式与数额:通过 “收受货款后逃匿” 等方式骗取财物,且数额达到 “较大” 标准(通常个人诈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即属于 “数额较大”)。
三、案例印证
以 “赵某虚构身份签订合同后携款潜逃” 为例:
主观目的:赵某虚构 “公司总经理” 身份签订合同,拿到 10 万元货款后直接消失,明显具有非法占有货款的目的;
行为场景:逃匿行为发生在与酒店签订 “餐具供货合同” 并收受货款后,属于 “履行合同过程中”;
行为方式与数额:通过虚构身份签订合同、收受货款后逃匿的方式骗取财物,10 万元货款已远超 “数额较大” 标准。
因此,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因数额未达 “巨大” 标准,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综上,签订合同后收受对方货款、预付款等财物,又携款潜逃的行为,通常构成合同诈骗罪,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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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携款潜逃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何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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