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成年的养女发生性行为, 是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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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成年养女发生性行为构成犯罪,若养女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若存在暴力胁迫等情形或养女不满 14 周岁,还可能同时构成强奸罪,最终从一重罪处罚,具体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中,《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为强奸罪的规定,明确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且存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也构成强奸罪。
二、核心定罪规则
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条件
主体条件:行为人对未成年女性负有 “收养”“监护” 等特殊职责,如案例中白某是小菁的养父,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对象条件:未成年女性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若不满 14 周岁,直接适用强奸罪规定)。
行为条件: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存在暴力胁迫,均构成此罪。法律基于 “特殊职责” 形成的信任关系,直接否定未成年女性的 “自愿” 效力,认定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同时构成强奸罪的情形
若养女不满 14 周岁:无论是否自愿,与养女发生性关系均同时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型),因强奸罪量刑更重(基础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从重处罚),最终以强奸罪定罪。
若养女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但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迫使发生性关系:同时构成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依照两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通常为强奸罪)定罪量刑。
三、案例印证
以 “白某与 15 岁养女小菁发生性关系” 为例:
主体与对象:白某是小菁的养父,负有收养照护职责;小菁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符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对象要求。
基础定罪:即使小菁未明确反抗,白某与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 “多次发生”“造成身心伤害” 等情节,量刑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存在胁迫情形:若白某通过打骂、威胁(如 “不服从就赶走你”)等手段迫使小菁发生性关系,同时构成强奸罪(基础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强奸罪处罚更重,最终以强奸罪定罪。
综上,与未成年养女发生性行为必然构成犯罪,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存在暴力胁迫或养女不满 14 周岁的,可能同时构成强奸罪,从一重罪处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377.html#post-1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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