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男童同样构成犯罪,与猥亵女童适用同一罪名即猥亵儿童罪,法律不区分被猥亵儿童的性别,仅根据行为情节量刑,具体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该条文明确以 “儿童” 为保护对象,未对儿童性别作出限制,“儿童” 既包括女童,也包括男童,二者在法律保护层面完全平等,猥亵任何性别的儿童均构成猥亵儿童罪。
二、猥亵儿童罪的核心认定规则
对象无性别差异法律对 “儿童” 的界定为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性别是男是女,只要未满 14 周岁,均属于本罪的保护对象。即使猥亵的是男童,只要符合 “猥亵” 行为要件,即构成犯罪,与猥亵女童的定罪标准完全一致。
“猥亵” 行为的界定包括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性交以外的淫秽下流行为,如抠摸、亲吻、搂抱、暴露生殖器等;因儿童心智不成熟,即使未使用暴力胁迫,通过哄骗、威胁(如案例中 “约定不准说”)等方式实施猥亵,也构成犯罪。
加重情节的适用无论猥亵男童还是女童,只要存在 “多次猥亵”“当众猥亵”“造成儿童伤害” 等法定加重情节,均需在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量刑区间处罚,不因儿童性别不同而区别对待。
三、案例印证
以 “李某猥亵幼儿园男童” 为例:
对象认定:李某猥亵的是幼儿园男童,男童均未满 14 周岁,属于 “儿童” 范畴,符合猥亵儿童罪的对象要求;
行为认定:李某利用老师身份,通过 “约定不准说” 的方式多次猥亵男童,实施了淫秽下流行为,符合 “猥亵儿童” 的行为要件;
情节认定:李某在教室(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男童,且多次实施,属于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的加重情节;
罪名与量刑:李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因存在加重情节,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猥亵女童的处罚标准完全一致。
综上,猥亵男童与猥亵女童均构成猥亵儿童罪,法律不区分儿童性别,仅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量刑;认为 “猥亵男童不构成犯罪” 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男童的人身权利同样受法律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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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女童构成犯罪, 而猥亵男童就不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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