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丈夫的职务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犯罪,具体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核心是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如夫妻),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具体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核心构成条件
利用丈夫职务收受贿赂构成此罪,需同时满足以下 4 个关键条件:
主体条件:行为人是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或 “关系密切的人”。夫妻关系属于典型的 “近亲属” 范畴,案例中曾某是县委书记(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符合主体要求。
行为条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 “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既包括直接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办事,也包括利用其影响力请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办事,案例中曾某利用丈夫的职权影响力,让丈夫对工作调动材料作出批示,属于此类行为。
利益条件: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即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如违规调动工作、优先获取资源等,案例中帮助韩某女儿违规调动工作,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财物条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且达到 “数额较大”(通常 3 万元以上)或 “有其他较重情节”,案例中曾某收下韩某 2 万元现金,若结合其他情节(如多次收受、造成不良影响),也可能满足定罪标准。
三、案例印证
以 “曾某帮助韩某调动工作收受贿赂” 为例:
主体与行为:曾某是县委书记的妻子(近亲属),利用丈夫的职权影响力,促使其对工作调动材料作出照顾性批示,符合 “利用影响力” 的行为要件;
利益与财物:为韩某女儿谋取违规调动工作的不正当利益,且收受 2 万元现金,满足 “谋取不正当利益 + 收受财物” 的条件;
罪名认定:曾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罪,量刑将结合收受财物数额及情节确定,基础量刑区间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需注意,若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知情并参与受贿(如与妻子共同商议、分赃),则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非仅由妻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直接参与。
综上,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如妻子)利用其职务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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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丈夫的职务收受贿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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