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法院可视为双方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如下:
一、核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该条款直接明确了 “应签未签” 的法律后果,通过司法推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以 “未书面签约” 为由规避义务。
二、案例印证与处理逻辑
以 “于某在机械制造厂工作满十年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为例:
应签条件判断:于某在该厂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法定情形,工厂拒绝签订的行为违法。
处理结果:若于某就此事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法院可直接视为于某与工厂之间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参照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劳动保护等),确定后续的权利义务。
核心目的:该处理方式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拒绝书面签约,否定长期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确保劳动者享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应的权益(如更稳定的工作保障、难以被随意解除合同等)。
综上,用人单位符合法定条件却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会否定劳动关系的性质,法院可直接推定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447.html#post-1344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按什么情况处理?
抱歉,你无权阅读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