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情节辩护
(1)一般来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但如果数量非常微小,辩护人可依据《刑法》第13条提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辩护意见。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少量毒品,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若具有以下严重情节之一的,则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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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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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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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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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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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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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的,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使未达到“数量大”的标准,但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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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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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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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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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应认定为“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种类认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执行。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认定为“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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