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毒品提取和扣押应注意事项及辩护要点

毒品类犯罪案件中,除了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决定了毒品的种类、名称、数量、含量等状况,影响定罪和量刑。所以辩护人对于毒品类案件中的实物证据应当重点进行审查,主要从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等程序切入。如果这些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经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才可以采用相关证据;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则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的依据。辩护人一定要把握住这个辩护的空间和机会,若能成功排除掉一些非法证据,可能会达到很好的辩护效果。那么,辩护人应当怎么做呢?其实,为规范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提高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共同发布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确保毒品实物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管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辩护人若能熟练掌握这些规定,是非常有利于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工作的。

 

毒品提取和扣押

在毒品类犯罪案件中,毒品是非常重要的物证之一,对毒品的提取和扣押则是认定毒品种类、名称、数量、含量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因此,辩护人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当重点审查毒品的固定、提取、采集、扣押、封装、保管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非法证据或者无法补正的瑕疵证据,辩护人应当提出排除的辩护意见。司法实践中,可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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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是否固定、提取、采集了毒品及内外包装物上的附着痕迹、生物样本等物证,审查是否对查获毒品的原始状态进行了拍照或者录像,审查是否有其他无关人员接触过毒品或者包装物,审查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是否被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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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扣押毒品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场,是否有见证人,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审查毒品的提取、扣押是否制作了笔录,是否当场开具了扣押清单,笔录和扣押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的签名。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是否在笔录和扣押清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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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同一案件在不同位置查获的 2 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审查是否根据不同的查获位置进行了分组,审查分组是否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① 毒品或者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不一致的,根据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进行分组;
② 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供述非同一批次毒品的,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同批次进行分组;
③ 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辩称其中部分不是毒品或者不知是否为毒品的,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部分疑似毒品单独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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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查获的毒品,审查是否按照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审查是否将毒品的编号、名称、数量、查获位置以及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征记录在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中,审查是否分别独立封装,审查不同包装内的毒品是否存在混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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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体内藏毒的案件,审查是否对提取、扣押犯罪嫌疑人排出体内的毒品的情况制作笔录,审查是否对排毒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审查拍照或者录像的时候是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如果体内藏毒的犯罪嫌疑人是女性,还要审查是否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检查其身体,是否由女性工作人员监控其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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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查现场提取、扣押等工作完成后是否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对提取、扣押的毒品及包装物进行封装,审查是否现场封装,是否在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封装,是否使用封装袋封装毒品并加密封口,或者使用封条贴封包装,作好标记和编号,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封口处、贴封处或者指定位置签名并签署封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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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于确因情况紧急、现场环境复杂等客观原因无法在现场实施封装的而需要将毒品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封装的,审查是否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查是否对毒品移动前后的状态进行了拍照固定,审查是否对这些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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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查是否对提取、扣押和封装的主要过程进行了拍照或者录像,审查照片和录像资料是否反映提取、扣押和封装活动的主要过程以及毒品的原始位置、存放状态和变动情况,审查照片是否附有相应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是否与照片反映的情况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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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查提取、扣押后的毒品是否由专门的场所保管,是否指定专人保管封装后的毒品及包装物,是否采取措施防止毒品发生变质、泄漏、遗失、损毁或者受到污染。对易燃、易爆、具有毒害性以及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毒品,审查存放的场所是否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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