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产范围的认定
2018 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11 类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随后 2019 年 “两高两部” 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基本照搬了 2018 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原文,细致而全面地规定了黑恶势力财产追缴的范围,具有很高的指导性。论证涉案财产范围时,要紧密结合 2019 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5 条和第 16 条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66.html
2019 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5 条规定:“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66.html
2019 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6 条规定:“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4)第三人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66.html
答辩时,要详细说明检察机关已经全面审查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和价值的有关证据,侦查机关已经会同工商、税务、国土、住建、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全面调查涉黑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已经查证清楚。相关证据不仅有涉案财物清单及相关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等文件,还有在案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66.html
此外,还需要论证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时间节点。确定了组织成立的时间节点,则该组织及其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以及组织成立前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合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在组织成立后用于支持组织活动的部分,均属于涉黑财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6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6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