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活动的认定
伴随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美容行业逐渐兴起,但相应地也出现了美容机构、执业医师不规范等问题,美容药物违规滥用的现象亦屡禁不止。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由于医疗美容通常伴有麻醉、外科手术等高风险医疗操作,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根据美容手段的难易程度及风险程度,将医疗美容划分为四个等级。是否将医疗美容活动纳入医疗行为,是否纳入刑法规制范畴,需要从多方面加以分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38.html
- 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区分。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的界定,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人体(面部)等侵入程度不同。生活美容主要是通过辅助性手段对个人容貌进行修饰,如皮肤护理、按摩等,而医疗美容是通过医疗器械、医疗药品对外貌、人体各部位的修复和再塑,如割双眼皮、隆鼻等,且由于后者对人体侵入性更强、操作难度更高、风险更大,其受到《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制,监管更严。
- 医疗美容与普通医疗(诊疗)行为的关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88 条分别对医疗美容和普通医疗(诊疗)行为的定义作出解释,发现二者从操作手段层面具有重合性,即其手段行为如手术、药物等方式均具有对患者生理上的侵入和介入,并以此改变患者生理特征或者状态,因此从客观行为上分析,医疗美容与普通医疗(诊疗)行为具有密切联系甚至统一性。
- 法律对医疗美容执业人员的准入门槛规定。美容手术是医疗美容中最常见的手段,而伴随麻醉等医疗手段,其本质与医疗手术无明显差异,若没有执业资格的美容医生进行操作,极易对接受美容者的生命健康产生严重威胁。对此,《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一方面对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有严格规定,同时跟医疗机构一样,也要求在美容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另一方面,对可以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条件及可以开展执业活动美容医疗机构标准作了严格限制。对于执业美容医师的要求除了非法行医罪中要求的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外,还同时要求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或者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 1 年以上等条件,其门槛与非法行医罪 “医生执业资格” 的要求相比,更加严格。
- 医疗美容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由医疗美容引发的后果极易达到《刑法》第 336 条第 1 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情形,故认为对没有行医(医疗美容)执业资格的行为人擅自实施医疗美容行为,达到《刑法》第 336 条第 1 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及以上的,以非法行医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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