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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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完全不具有独立进行有效法律行为, 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人,剥夺了一些未成年人参与民事活动的 能力和机会。根据有些人大代表的意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本条规定 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处于生长发育的最初阶段,虽然其中 有些也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但不能理性地从事民事活动,如果法律准许 其实施民事行为,既容易使他们蒙受损害,也不利于交易安全,因而规 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他们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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