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 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 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 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监护顺序的规定。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都需要依法被监护,在监护法律关系中都是 被监护人。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谁为监护人。法定监护应依照法律规定 的监护顺序,以顺序在先者为监护人,在前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缺位 时,依次由后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担任。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顺序: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 人,这是未成年人的亲权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父 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其实也包括父母被剥夺亲权)的,由下 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 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其中第三顺序 的监护人是自愿监护人,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 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 意”。自愿监护人的范围比较宽,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均 可;自愿监护人的条件比较严格,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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