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十七条:身份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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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 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 负担的义务。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存在身份权义务的规定。
       监护人的监护权与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是不同的。监护人资格被撤 销后,如果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只是撤销了其监护人的资格, 而没有改变其近亲属的身份,该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与原来的被监护人 之间的身份关系仍然存在,基于该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仍然继续保持,并不发生变化。因此,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子女、配偶等, 在其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利义务并没有发生变 化,因而应当依照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的要求,继续负担被监护人的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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