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无论法人 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最终都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不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法人的民事责任能 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 法律资格,也叫作侵权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采取法人实在说,承认法人 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作为一个实在的组织体,对其法定代表人及成员 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即代表责任或者 替代责任。法人代表责任的根据在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机关 成员,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在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时,其职权是由章 程以及法律加以确定的,其活动的内容和范围主要是由法人规定的,其 活动的目的是实现法人的职能。既然机关成员的经营活动就是法人的行 为,他们在合法的职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理所 当然地应由法人承担。因此,法人的机关成员在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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