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法人变更登记的规定。
法人登记,是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 行登录,以为公示的制度。法人登记的意义是:(1)私法上的意义, 在于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公示,使世人周知,以使 他人了解法人变动的事实。因为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仅仅 存在尚不足以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只有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具有公法上的管理职能,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对法人的成立、变 更、终止的情况进行管理。
法人的变更登记,是法人在进行了设立登记之后,其实际情况与登 记的事项不一致,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的机关与该 法人设立登记的机关相同,即由对法人进行设立登记的机关负责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义务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事项包括:法 人合并与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名称、经营范围、 增减分支机构等事项的变动。法人在存续期间,凡是上述事项发生变动 的,都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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