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 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的规定。
       清算程序,是指在法人解散的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应该经过的具体步骤。清算是一个按照法律设置的严格程序进行 的过程:(1)法人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要成立清算组,清算组 正式成立后,法人开始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2)公告债权人,并进 行债权人登记,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制 定清算方案,在经过相关部门组织确认后,可按照方案来分配财产。(4)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及各 种财务账簿,在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报送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进行公告。
        依照清算程序的目的,清算人的职责是:(1)了结现务,将法人 于解散前已经着手而未完成的事务予以了结;(2)收取债权,清算人 应将属于法人的债权一一收取,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条件未成就 的债权,应当予以转让或者变价处理;(3)清偿债务,清算人对法人 所负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对于未到期债务,应当抛弃期限利益,提前清 偿;(4)移交剩余财产,清算人负责将剩余财产移交于有权获得此财 产的人;(5)代表法人参加民事诉讼。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除了按照法律的上述规定之外,如 果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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