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营利法人营业执照的规定。
营业执照,是在我国的法人制度中,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后,由法 人登记机关发给法人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作为营利法人登记活动的产 物之一,在我国民商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营业执照既能够证明法人的 资格和地位,又是建立法人信用的主要方式。企业法人在营业执照核准 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才受法律保护,这使营业执照的颁发被赋予了双 重功能,即法人资格的取得和营业资格的取得。
具体的内容是:(1)营业执照由法人登记机关发给经过设立登记 的营利法人。营利法人经过设立登记,即依法成立,由负责登记的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2)营业执照具有双重属性,既是营利法人资格的证明,也是营利法人经营能力的证明。当与营利法人进行交 易活动时,相对人审查营利法人的资格和营业能力,主要检查该营利法 人的营业执照,因而营业执照在法人进行交易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3)营业执照是营利法人成立时间的证明,营利法人以营业执照签发 的日期为营利法人成立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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