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 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营利法人权力机构及职权的规定。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也称营利法人的意思机关,是营利法人形成 法人意思的机关。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是营利法人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对法人内部作出意思表示的机关。权力机关并不对外进行意思表示,对 外的意思表示是由执行机构进行的。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的组成形式,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营利法人 作为社团,由相应的社员组成。营利法人的社员为“股东”,原则上所有 的成员都参与对社团事务的决定,股东必须参加按照章程召开的大会, 以多数决的方式对社团的事务作出决定。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的职权范围是:(1)修改法人章程。法人章程 在成立时通过并且生效。对法人章程的修改,是法人的重大事项,必须 经过法人的权力机构作出决议。(2)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 构成员。法人成立时设置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成员由权力机构选举。 法人成立后更换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成员,由权力机构作出决定。(3)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法人章程规定了的法人权力机构的职 权,就是权力机构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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