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965
文章
0
粉丝
刑法实务观点评论504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6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44.html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44.html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8〕10号《关于对连续犯罪、继续犯罪如何具体适用刑法第十二条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一、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二、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此复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4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4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44.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344.html
  • 连续犯罪
  • 继续犯罪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