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破产前开展债权转让,如何依法有效处理?
企业在破产前进行债权转让需特别注意法律效力问题,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 合法性审查标准
① 转让时间节点: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完成(《企业破产法》第31条);若在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转让,需证明企业当时具备清偿能力(《企业破产法》第32条)。
② 债权性质要求:即不属于《民法典》第545条禁止转让的债权,包括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如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三种情形。
③ 有效转让要件:程序规范,需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建议公证),并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民法典》第546条)。
④ 对价合理:破产管理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权撤销“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大额转让需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
2. 风险防范措施
留存证据链,即保存资金往来凭证,留存磋商过程记录(邮件、会议纪要等);苏州地区企业建议通过“苏州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存证。
特别注意事项:避免在已知或应知资不抵债时转让;关联方转让需额外提供独立第三方鉴证报告;不得设置回购条款等“名转实担”安排。
建议采用“公证送达+网上公告”双轨通知方式:通过江苏政务服务平台发布转让公告;在《苏州日报》刊登通知(适用于本地债务人)。
3. 争议处置建议
如发生争议,可采取以下措施:向企业所在地法院申请行为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通过苏州仲裁委员会快速处理(适用约定仲裁条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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