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2024-02-1-182-003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强奸罪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日期:2020 年 04 月 28 日
- 案号:(2020)黑 08 刑终 5 号
- 审理程序:二审
刑事;强奸罪;幼女;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幼女身体特征不明显;知道;应当知道
对于行为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系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认定,应当综合一般认知能力水平和行为人作案时存在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具体来说,一方面,从被害人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能够明显看出被害人可能是幼女,应当认定行为人 "明知" 被害人是幼女;另一方面,从双方相识交谈情况、发生性关系过程、行为人生经历等全面分析判断,同时对行为人科以特别严格的注意义务,以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
实践中,对行为人提出主观不明知的辩解是否采纳,需严格审慎把握。
2019 年 4 月 20 日 15 时许,被告人张某通过 QQ 交友群与被害人胡某某(女,时年 12 岁)相识,后各自向对方介绍了个人相关情况。其中,胡某某告知张某其系黑龙江省富锦市某初级中学学生,还向张某发送了其身着该校校服的照片。
当日下午,经二人约定,张某驾车到富锦市某某小区将胡某某接至该市某小区其家中,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当晚,胡某某母亲得知后,即带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以(2019)黑 0882 刑初 157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以(2020)黑 08 刑终 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张某对胡某某年龄不满 14 周岁是否明知的认定。
被害人胡某某出生于 2006 年,身高约 165 厘米,体重 150 余斤;证人亦证实,胡某某看起来有十八九岁,长相挺成熟,因此,单纯从身体发育状况看,胡某某的幼女特征似不明显。但据在卷证据,足以证明张某主观上应当知道胡某某不满 14 周岁,理由是:
一、据 QQ 聊天内容,胡某某曾询问张某年龄,张某称 23 岁,胡某某回复张某比其大 8 岁;同时,胡某某称其系当地某初级中学学生,并向张某发送了身着该学校校服的照片。可见,胡某某已告知其年龄在 14 周岁边缘及系中学生的身份,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胡某某的年龄尤为注意,即应当知道胡某某可能是幼女。
二、据双方认识途径,张某系在 QQ"初中交友群" 中与胡某某相识,该群名称亦足以提示张某应注意到胡某某系初中生,即胡某某可能不满 14 周岁。
三、据张某供述,其在 QQ 聊天中提出发生性关系要求时,胡某某曾以年龄小拒绝,其所见到的胡某某阴部特征,亦与胡某某年龄尚幼的特征相符;还供称其以虚岁 23 岁告知对方年龄后,在胡某某自称 15 岁时,其显应注意到胡某某可能不满 14 周岁。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张某应当知道被害人胡某某系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一、二审法院作出如上裁判。
- 法律依据:
- 裁判文书:
- 一审: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9)黑 0882 刑初 157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11 月 19 日)
- 二审: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 08 刑终 5 号刑事裁定(2020 年 4 月 28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