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阳谷某专业合作社诉郭某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 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改变基本农田农业种植用途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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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某专业合作社诉郭某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 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改变基本农田农业种植用途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案例信息

2024-11-2-135-005 / 民事 /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5.09 /(2023)鲁民再 38 号 / 再审

关键词

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环资;基本农田;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法律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改变基本农田农业种植用途,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属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阳谷某专业合作社诉称:
  1.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判令被告交还土地;
  2. 判令被告支付 2021 年剩余土地租赁费 45000 元;
  3. 判令被告赔偿果树苗等损失 157600 元;
  4. 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 100000 元;
  5.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郭某义辩称:原告所称协议不实,双方也没有约定赔偿事宜,树苗是本人出钱栽种,与原告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 年 10 月 16 日,原告阳谷某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郭某义签订协议书,约定:
  1. 原告把流转土地承包给被告共计 100 亩,被告每年支付给原告承包费每亩 650 元,于每年 6 月 15 号支付一半,下一半于 10 月 15 号支付;
  2. 原告免费给被告提供梨苗、花椒苗,由被告种植,被告保证 90% 的成活率,否则死一棵包赔原告 20 元;
  3. 三年后被告种植的梨树、花椒树,属于原、被告双方,以后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4. 被告交保证金 10000 元,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每延迟一天支付 10% 的违约金,成活率达到要求押金抵租金;
  5. 被告不得改变种植,保证树的成活率,否则包赔损失,原告有权收回承包土地;
  6. 如有一方违约,每亩包赔违约金 1000 元;
  7.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诉讼中,被告认可收到原告的树苗 8000 棵,但对存活率的约定不予认可。经查,案涉《协议书》载明 “甲方免费给乙方提供梨苗、花椒苗,由乙方种植,乙方保证 90% 的成活率,否则死一棵包赔甲方 20 元。” 二审期间,郭某义认可收到被上诉人树苗 8000 棵,经过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案涉土地上剩余成活树苗 20 棵,双方当事人对此勘验结果均无异议。另,一审诉讼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土地租赁费 3 万元,2021 年剩余租赁费 15000 元未付。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作出(2021)鲁 1521 民初 3152 号民事判决:

一、解除原、被告 2020 年 10 月 16 日签订的协议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87.html

二、郭某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土地交还给阳谷某专业合作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87.html

三、郭某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阳谷某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费 15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87.html

四、郭某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阳谷某专业合作社树苗款 1436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87.html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87.html

郭某义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5 月 6 日作出(2022)鲁 15 民终 1010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某义不服二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9 日作出(2023)鲁民再 38 号民事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87.html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 15 民终 1010 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21)鲁 1521 民初 3152 号民事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87.html

二、阳谷某专业合作社与申请人郭某义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87.html

三、郭某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土地返还给阳谷某专业合作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87.html

四、郭某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阳谷某专业合作社土地使用费 15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87.html

五、郭某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阳谷某专业合作社树苗损失 71800 元;

六、驳回阳谷某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 “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今后,新增绿色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本案中,已查明案涉土地为基本农田,被申请人阳谷某专业合作社与申请人郭某义签订协议,把 100 亩基本农田承包给郭某义,用来种植梨树苗、花椒树苗,协议的内容和目的系种植树苗发展经济,改变了土地的耕种用途,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原审认定协议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纠正。
本案中,阳谷某专业合作社主张郭某义返还案涉土地,因案涉协议无效,该主张依法应予支持。阳谷某专业合作社基于无效《协议书》主张郭某义支付 2021 年剩余租赁费 15000 元,不应支持,但郭某义占有使用案涉土地期间,在种植树苗的同时种植玉米,已经获取利益,因此应当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费。
关于树苗损失赔偿款 143600 元。协议双方对于案涉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均应当明知,在此情形下,仍然违反法律规定签订案涉协议,改变土地用途种植树苗,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对于造成的树苗损失 143600 元,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37 条
一审: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21)鲁 1521 民初 3152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11 月 29 日)

二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 15 民终 1010 号民事判决(2022 年 5 月 6 日)

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再 38 号民事判决(202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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