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货币罪的概念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
1979年《刑法》第122条规定的是伪造国家货币罪,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条将之修改为伪造货币罪,1997年《刑法》予以吸收。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11条对本条作出修订,废止了死刑,取消了罚金刑的具体数额标准。
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权和公共信用两项内容。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仿造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 等特征,盗用或者以非货币所用纸张、油墨等材料,采用机制、手工等各种制造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以行使流通为目的。
伪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70条规定,犯伪造货币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
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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