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 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选举罪的概念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公民。有些行为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实施,例如,故意将
无选举权的人列入选举名单、虚报选举票数字,等等。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具有破坏选举的目的。破坏选举的动机各种各样,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破坏选举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56条规定,犯破坏选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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