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概念
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实施过失损毁文物行为的,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只能是由过失构成,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损毁文物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24条第3款规定,犯过失损毁文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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