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概念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中国人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动植物检疫规定,以致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刑法》第 413条规定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根据法律规定,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构成本罪。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刑事责任
适用《刑法》第 337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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