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 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目的、动机具体如何不影响本罪认定。
      根据《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 10条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
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该条规定中的"应当知道"运用了推定证明的原理,即行为人虽然不供认,但根据其他证据可以认
定其实际是明知的。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345条第3款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按照《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形特别严重"∶(1)非法收购、运
输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2)非法收 购、运输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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