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规定于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刑法》修改时吸收了相关规定。2009 年《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了进一步完
善,一是将本罪罪状中的"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修改为"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二是为本罪增设了一档法定刑,增加规定"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有关机关责令说明来源,行为人不能说明。
      "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之和明显超过其各项合法收入之和。根据 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具体计算、认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员个人的非法收入。二是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基金、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三是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此外,从司法实践看,在一 些案件中,由于行为人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时间较长,要一一查明每一笔收支的具体数额并非易事。对相关收入、支出的数额存在疑问时,根据疑义有利被告的原则,对于收入的认定应当就高不就低,对支出的认定则应就低不就高。
      关于“差额巨大”,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由于上述标准只是追诉标准,且制定于20多年前,近年来,《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作了重大调整,因此,不宜将其作为定罪标准。“差额巨大”的标准具体如何把握,有待司法解释作出明确。
      “不能说明”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拒不说明财产来源;二是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三是所说的财产来源经查证不属实;四是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
等原因,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对 于已经退休、辞职等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发现其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 产,同时又有证据证明有关财产积累于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期间,则对其也
可适用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对本人占有的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 差额巨大的财产是明知的。明知而占有,又不能说明并证明其来源,因而是
故意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责任
      适用《刑法》第 395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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