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正常解救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解救",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使妇女、儿童脱离被拐卖、绑架的困境而依法采取的措施或者进行的活动。"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阻止、妨碍相关解救活动,有但不限于以下两
种形式;一是利用主管、分管解救工作的职务之便,不让进行解救或者给解救活动设置障碍;二是将自己因职务关系掌握的解救计划、行动方案故意泄露给他人,使之阻碍解救或者致使解救无法进行。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对予以阻碍解救的人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具有明知。过失不构成本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16 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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