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时,除了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外,还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这一做法是辩护人质疑鉴定意见的有效途径之一。尽管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是辩护人挑战鉴定意见的一种方式,但这些程序往往耗时耗力,并且涉及额外费用。在没有明确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必要性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难以接受辩护人的申请。即使司法机关接受了申请,辩护人对新的鉴定意见可能仍有异议。
针对这种情况,辩护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鉴定人出庭的比例相对较低。但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鉴定人经法院通知后拒绝出庭作证,则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鉴定人出庭的频率,辩护人应充分利用这一权利,并做好相应的准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009.html
为了确保法院接受出庭申请,辩护人应详细说明对鉴定意见的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的理由以及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此外,在庭审前,辩护人应积极准备对鉴定人的提问,包括但不限于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意见的形式和内容是否明确准确、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009.html
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对鉴定人的提问,辩护人可以揭示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争取使该鉴定意见不被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鉴定意见中的问题被充分暴露,还可能促使司法机关考虑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审判质量。因此,辩护人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坚实的基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00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00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