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 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 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要义
未善尽代理职责的责任,是代理人因懈怠行为,即不履行勤勉义 务、疏于处理或者未处理代理事务,使被代理人设定代理的目的落空, 蒙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实施代理行为,应当 负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的勤勉义务,认真处理代理事务。未尽上述义务, 就是懈怠行为。法律禁止代理人的懈怠行为,被代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这种民事责任的构成,即使代理人没有故意、没 有过失,就是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代理职责,只要造成了被代理人的 损害,就构成这种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按照实际损失的范围确 定。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连带责任,是指 在代理人履行代理职责期间,代理人利用代理权,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实施侵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损害 赔偿责任。这种行为发生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具有损害被代理人合 法权益的共同故意,利用代理权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 且造成了被代理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的损害,行为和损害之间具有因 果关系。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其行为后果是承担连带责 任。被代理人可以请求代理人或者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代 理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的最终责任份额 应当依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和损害的原因力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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