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 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共同代理与单独代理相对,是以代理人的数量为标准对代理进行的分类。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一人的代理,即代理人只有一人,由代理人 单独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也是单独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由数人共同行使的代理,即代理人为二人以上 的数人行使代理权。共同代理的本质,是数人为同一委托事项的代理 人。在被代理人作授权时,就应当把代理权授予数人,被授予代理权的 数人应当都接受授权委托,共同为被代理人做代理人。
共同代理权的行使要求是“共同行使代理权”,即(1)每一个共同 代理人都享有平等的代理权,地位平等。(2)共同代理权为共同代理 人所共同享有,代理权是一个整体,如果被代理人将代理权分割给每一 个代理人行使的,这构成数个代理而不是共同代理。(3)代理权由共 同代理人共同行使,由共同代理人共同的意思决定。如果共同代理人中 的一人单独行使代理权,未经被代理人或者其他共同代理人承认的,构 成无权代理,不发生代理的效果。
上述规则,只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才适用约定的规则。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203.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