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 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 责任。
条文要义
      民事责任竞合即请求权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 也是指当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 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的情形。民事 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引起的,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必然后果。(2)数个民事责任的产生 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造成的。(3)一个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 之间相互冲突。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 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一个违约行为,既产生违 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救济的内 容是一致的,权利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这个请求权实现之后,另一 个请求权消灭。例如服务者为消费者服务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可以 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起诉,也可以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起诉。
      本条虽然规定的只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但对其他民 事责任竞合也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 也应当适用这样的规则。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3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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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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