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条文要义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 害,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 物权请求权。在他人的非法行为妨害物权人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的权能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或者请求法院责令排除妨害,以 保护物权人充分行使其物权的各项权能。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条件是:(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所有权人占有。(2)妨害人 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所有人行使所有权,例如在他人的房屋边挖洞危 及房屋安全、对他人财产非法利用、非法为所有权设定负担等。(3) 妨害须为非法、不正当,但并不要求妨害人须具备故意或者过失。 (4)妨害的行为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物权人应当承担适度容忍义 务,对于他人对物权形成轻微、正当的妨害予以容忍,既是维护社会和 睦所必需,也是相邻关系的重要内容。排除妨害的费用应当由非法妨害 人负担。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足以使财产有遭受毁 损、灭失的危险时,物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消除危险,以免造 成财产损失的物权请求权。采用消除危险这种保护方法时,应当查清事 实,只有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且这种违法行为足以危及财产安全时,才 能运用消除危险的方法来保护其所有权,其条件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确 认危险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主要是针对将来而言,只要将来有可 能发生危险,所有人便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对于过去曾经发生但依事实 将来不可能发生危险的,不能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危险的费用, 由造成危险的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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