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 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条文要义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造成了财产的毁损和灭 失,侵害了权利人的物权时,权利人所享有的补偿其损失的侵权请求 权。
确定侵害物权的侵权请求权,应当依照民法典第944条第1款或者其 他条文规定,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物权受到侵害后,由于他人的 侵权行为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无法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时,财产所 有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对不法侵害造成的财产毁 损、灭失,以原物的价值折合货币进行赔偿,分为两种情况:(1)因 侵害人的侵权行为而致财产不能要求返还或全部毁损的,侵权人要依财 产的全部价值予以赔偿;(2)财产受到侵害,但在现有情况下仍有使 用的可能的,侵权人要按照财产减损的价值进行赔偿。
本条规定的“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是指损害赔偿之 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方式,例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 险等民事责任方式。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287.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