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条文要义
矿藏,主要是指矿产资源,即存在于地壳内部或者地表的,由地质 作用形成的,在特定技术条件下能够探明和开发利用的,呈固态、液态 或者气态的自然资源。所有的矿藏都归国家所有。
水流,是对江、河、湖等的统称,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性能 的水资源。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 土,是空间资源的概念,是对传统民法“物”的概念的延伸与发展。海域 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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