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 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条文要义
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是相邻关系中的重要内容。相邻各方修 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相互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 采光和日照。如果建筑物影响相邻对方的通风、采光、日照和其他正常 生活,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例如,在城市 建筑物密集地区,安装空调机应当与对方建筑物的门窗保持适当距离, 不能将空调的排风口直接对着相邻对方建筑物的门窗,防止对相邻方生 活造成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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