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 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 损害。
条文要义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 的,应当遵守约定,负有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义 务。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相邻方应当容忍,一般不应要求不动产权利 人给付费用。
相邻方违反相邻关系造成对方损害的救济方法,本条没有规定,主 要有以下几种。
1.依据约定进行救济。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约定,或者在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管理规约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 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处理双方的争议。没有按照约定或者管理规约的规 定处理相邻纠纷的,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
2.强制拆除。对于相邻方建设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妨害对方权利行使,对方提出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准许,对妨害相邻关系的建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予以强制拆除。
3.适当补偿。在相邻一方给相邻另一方的不动产权利行使提供方 便,对自己的权利行使造成妨害的,提供方便的一方可以请求予以适当 补偿。对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造成妨害的对方予以适当补偿。
4.合理损失赔偿原则。利用相邻方的不动产,对相邻方造成损害 的,既包括一经利用对方不动产就造成了损害,也包括未尽量避免对相 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都应当对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相 邻关系的赔偿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只要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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