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 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条文要义
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时,在该土地 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国家在征收承包经营的土地时,应当给 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相应的补偿。对此,民法典第243条有明确的规 定。有关部门应当将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在征 用、占用承包地时,应当严格遵循公益目的,而且应当尽量利用荒地、 空闲地,不能违法征用、占用或者随意扩大征用、占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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