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 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条文要义
土地经营权是用益物权,通过转让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人,是 用益物权人,享有用益物权的权利。由于土地经营权是建立在土地承包 经营权之上的用益物权,其期限受到原来的用益物权期限的制约,因而 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行使期限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即设置土地经营 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受制于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期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土地经营权 人享有用益物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占有该农村 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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