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 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地役权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地役权人在享有地役权的同 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地役权人的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另一方 面,地役权人行使地役权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首先,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地役权人行使地役权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例如,如果 约定的利用目的是从供役地通行,地役权人就不能超过该目的而从事其 他行为;如果约定的利用方法是步行通过供役地,则地役权人就不能驾 驶大型农用车经过供役地。
其次,地役权人行使地役权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 制。虽然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使需役地人通过利用供役地人的不动产提 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但需役地人在行使地役权时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 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如对供役地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则应当承担恢复原 状或赔偿的责任。
该条旨在通过规定需役地人的义务,尽可能地实现地役权人与供役 地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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