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条文要义
以动产抵押的,例如民法典第396条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 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采取登记对 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亦 设立,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也叫相对登 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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