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转让与债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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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 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抵押权不是独立的物权,是附随于被担保的债权的从权利,因而抵 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也不能作为已经提供担保的债权以外 的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 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民法典第42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 权不得转让,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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