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一十五条:抵押权与质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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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 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 序。
条文要义
      我国立法承认动产抵押,因而抵押财产被质押或质押财产被抵押的 情形会发生。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本条规定的清偿顺 序是: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 清偿顺序。这一规则十分简单,即不论是抵押权还是质权,不论是登记 成立还是交付成立,只要是权利设立在先,就优先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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