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一十八条: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抵押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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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一十八条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 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 途。
条文要义
      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包括乡镇、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 权等用益物权。这些抵押权在实现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所有 权的性质进行变更,如征收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 让金等,然后才能拍卖、变卖变价,清偿债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 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不能直接按照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设置的抵押权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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