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普通抵押权可以随同被担保债权的转让一起转让,法律并不加以限 制。但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具有特殊性,只要是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 权确定之前,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债权人将 部分债权予以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则不受这一规则的限制。
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 前,已经实际发生的各种担保债权依一般债权转让的方法进行转让。转 让后的债权脱离该抵押关系,不再受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第二,在最 高额抵押权确定后,其可以按一般抵押权的转让方式转让。此时,受让 人对债务人原有的债权因为不在原来约定的债权范围内,应当被排除在 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外。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492.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