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部分债权转让效力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普通抵押权可以随同被担保债权的转让一起转让,法律并不加以限 制。但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具有特殊性,只要是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 权确定之前,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债权人将 部分债权予以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则不受这一规则的限制。
    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 前,已经实际发生的各种担保债权依一般债权转让的方法进行转让。转 让后的债权脱离该抵押关系,不再受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第二,在最 高额抵押权确定后,其可以按一般抵押权的转让方式转让。此时,受让 人对债务人原有的债权因为不在原来约定的债权范围内,应当被排除在 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外。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492.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3492.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