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五十六条: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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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 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条文要义
      在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该动产又被留置, 就会发生抵押权或者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冲突,应当确定哪一个权利优 先。本条规定,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同一动产,又被留置的,留 置权优先,留置权实现之后,该动产尚有余额的,用以实现抵押权、质 权。
      同一动产如果被留置,又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哪一个担保物权 优先,没有规定,不过,举重以明轻,设置在先的抵押权或者质权都不 能对抗后发生的留置,那么在留置之后发生的抵押权或者质权,当然不 能对抗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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