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六十三条: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范围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953
文章
0
粉丝
民法典详解评论194阅读模式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要义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应该是因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合同 法律关系。不过,由于民法典立法体例上的原因,本编规定的内容实际 上超出了合同法律关系,还包括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 系。
      形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民法典未设置债法总则,而在合同编通则 分编中规定了债法的一般性规则,且将侵权责任之债单独规定为侵权责 任编,因而使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规则无处规定。因此,合 同编专门规定了第三分编,即“准合同”分编。形成的立法格局是: (1)债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包含在合同编的通则之中;(2)合同编的 第一分编和第二分编主要规定的是合同之债;(3)合同编的第三分编 规定的是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4)侵权之债规定在民法典 第七编即侵权责任编。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538.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3538.html
  • 合同编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