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一十四条:金钱债务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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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 货币履行。
条文要义
      金钱债务,又称为金钱之债、货币之债,是指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 钱为标的的债务。金钱债务的履行,涉及清偿时用何种货币支付的问 题。本条规定的规则是:(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法 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货币种类予以支付。例如法律规定在境内不能 以外币支付而应当以人民币结算;当事人约定的支付币种不违反国家法 律规定的,当然也没有问题。(2)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 地的法定货币履行。法定货币是指不代表实质商品或货物,发行者亦没 有将货币兑现为实物的义务,只依靠政府的法令使其成为合法通货的货 币。法定货币的价值来自拥有者相信货币将来能维持其购买力。例如中 国大陆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香港地区的是港币,澳门地区的是澳门 币。当金钱债务涉及这些地区时,债权人可以提出用实际履行地的法定 货币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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