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债务人中止履行或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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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 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 物提存。
条文要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应当诚实守信,积极履约,满足债权人 的债权要求。但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人履行发生困难时, 就不能认为债务人违约。
    本条规定的就是这样的情形:当债权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 所,却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采取的救济措施是:(1)不强制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而是规定债务 人可以中止履行,这种中止履行不是违约行为,因为有合法的不履行原 因。(2)将标的物提存,提存以后,债务人已经将债务履行完毕。债 务人依照后一种办法以提存方式消灭合同之债,应具备的条件是:债务 须已到履行期限,未到履行期限的债务不能以提存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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