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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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 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 负担。
条文要义
      按照民法典第571条第2款规定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 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提存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享有。既然债权 人是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因此应当由其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 损失由债权人承担。同样,既然提存的标的物属于债权人所有,则提存 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都归属于债权人所有。 同时,提存标的物相当于债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交由提存机构保 管,因此,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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